信息时报讯(何小敏通讯员焦梦云刘佳星)年过6旬的王老伯乘坐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车刹车时从坐位冲出,当场昏迷。王老伯送到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医治,终因治疗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67万余元给老人家属。

坐公交遇急刹车摔倒不治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6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坐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由于惯性从坐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治疗白癜风专家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产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从化某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治疗无效死亡。

家属:公交司机不当操作

尔后,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当全部赔偿,遭到了公交公司的谢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7万余元。

王老伯的亲属认为,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应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但公交却在运送进程中,因不当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车内摔倒并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未安全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当相应的赔偿。

公交公司:正常停车已尽救助义务

公交公司则辩称,事发当天,司机在路口遇红绿灯时,提早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王老伯均无。

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错误。而且在意外产生后,司机立刻将王老伯抬到坐位上,并找报警及联系医院,为争取时间,还及时开车将王老伯送到医院抢救。抢救期间,公交公司垫付了12万余元用于抢救及医疗费。公交公司已尽到依法应尽的救助义务,不应承当本案的赔偿。同时,公交公司称,由于车内摄像头破坏,没法提供行车时车内的录相。

法院:公交应将乘客安全投递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依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投递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进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赔偿。

公交司机遇事采取刹车措施导致车上乘客跌倒在车内并受伤,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健康缘由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向乘北京白癜风医院地址客的家属承当赔偿。由于驾驶员是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行动是职务行动,其行动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其公司承当,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总计67万(含已垫付12万余元)余元。

法官提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一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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